寓教于审 宽以轻缓

2009-02-25 11:10:41 作者:刘照景 孙   伟 来源:
分享到:

   邓州网讯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少年兴则国家兴,少年强则国家强。市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坚持标本兼治、重点治本的原则,通过审判、教育、感化来挽救失足青少年,为青少年健康茁壮成长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是晓之以理使其内省于心。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尚不健全,使得他们心理上缺乏调节能力、行为上缺乏控制能力,在受社会上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及各种社会丑恶现象的消极影响下,因一时好奇、冲动或被诱骗、唆使而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

市人民法院针对未成年被告人思想道德观念庸俗、心理意志浮躁脆弱、行为举止莽动盲从这一情况,重点对未成年被告人加以思想疏导、心理矫治,教导未成年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使自己身陷囹圄、毁掉青春年华,使父母陷于痛苦、毁掉幸福家庭,而且严重地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官们通过细致入微地引导,促使未成年被告人幡然自省悔罪,校正人生航向,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例如在审理张某抢劫一案中,法官了解到张某的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张某由于缺乏管教,人生观、世界观发生错位走上犯罪道路,后主动投案自首。在庭审中法官耐心地对张某教导,张某当庭向法官递交了悔过书,表达了自己的忏悔之意。本着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二是规之以法使其外律于行。市人民法院针对未成年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欠缺,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没有足够的理性认识,对自己的罪过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更毫无知晓这一情况,重点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律知识教育,使未成年人明白自己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受到法律约束,如果不懂法,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而酿成大错,触犯法律,构成犯罪,必将受到法律惩罚。通过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增强未成年人遵法守法意识。例如在审理刘某、文某抢劫一案中,法官了解到二被告人平时没有劣迹,但因其父母均在外打工或经商,家庭管教不到位,很早就辍学在家,加之好逸恶劳思想作祟,法律意识淡薄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案发后,被告人文某主动投案自首,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文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三是教之以道使其明辨是非。市人民法院在审判未成年人犯罪过程中立足教育,通过耐心细致地对未成年人讲道理明法理,帮助未成年被告人分析犯罪的思想根源,使其深刻意识到犯罪行为触犯刑律、严重危害社会、应当受到刑罚惩处,触动其心灵,不仅促使未成年被告人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而且帮助未成年被告人树立法律意识和自尊、自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达到了寓教于审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