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失信案例曝光台(三)

2022-07-08 15:20:10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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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某混凝土公司诉某置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日,邓州某混凝土公司诉某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邓州市人民法院调解后,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某置业公司于2021年10月6日前偿付邓州某混凝土公司货款50万元。因某置业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邓州某混凝土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又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某置业公司已经支付10万元,仍欠付40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还款10万元,于2022年1月15日前还款15万元,于2022年2月20日前还款15万元,若某置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对未还款部分自愿承担30%的违约责任。后该置业公司并未严格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其中30万元货款支付逾期。为此,2022年3月,邓州某混凝土公司再次起诉某置业公司要求其对逾期支付的30万元货款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承担30%的违约责任即9万元的违约金。

       裁判结果
       邓州某混凝土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在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申请执行过程中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行。但某置业公司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多次失信,构成了恶意违约。邓州某混凝土公司要求某置业公司支付9万元违约金的诉求是正当的,应予以支持,故法院最终判令某置业公司向邓州某混凝土公司支付违约金9万元。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违约金设立的目的在于督促某置业公司及时履约,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支付货款,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如果某置业公司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按照执行和解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支付货款,则违约金条款就不会生效。但因其并未及时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再次失信,构成了恶意违约,因而需支付邓州某混凝土公司相应数额的违约金。
       当今社会褒扬诚信,打击失信,法律会为诚信的人保驾护航,同时也会对失信的人亮起红灯,给予其一定的惩戒。上述案例再次给大家敲响了警钟:诚信经商,诚信兴商,恪守契约精神,否则就可能失信于人,失信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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