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 级文明单位评选推荐工作和在届省级文明 单位年度复查工作

2021-12-28 14:59:09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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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文明办、省直文明办: 为充分展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丰硕成果,鼓励先进,进一步推动全省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发展,根据《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和省文明委2013年工作安排,拟组织评选2013年度省级文明单位,并对在届省级文明单位进行年度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度省级文明单位评选推荐工作

1、推荐范围

连续保持两年以上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今年年底届满的省级文明单位(豫文[2008]176号),符合省级文明单位评选标准的,均可作为今年省级文明单位推荐对象。

今年9月30日前12个月内,凡发生有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和违法、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事故、员工发生刑事案件和违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省级文明单位的推荐对象。被撤销省级文明单位时间满一年的,今年可以重新申报。

2、评选标准

申报省级文明单位的单位要做到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加强工作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符合《省级文明单位评选标准》(见附件2)。

3、评选程序

(1)自愿申报。各省辖市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于6月底前向当地文明办提出书面申请,省直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省文明办、省直文明办同时提出书面申请。需单独创建的省直二级机构,向郑州市文明办提出书面申请,由郑州市文明办负责组织考评。

(2)组织考评。省文明办委托各省辖市文明办按照省文明办制定的百分制《省级文明单位测评体系》(另发)和省分配指标,对本辖区的申报单位进行考评,择优推荐。省直机关申报单位由省文明办和省直文明办共同组织考评,全省考评时间统一集中在9月份进行。

(3)征求意见。省辖市推荐的单位,要征求申报单位所在地同级纪检监察、纠风、综治、计生、环保和安全生产等部门的意见。省直推荐的单位,在纪检监察、纠风、环保和安全生产方面要征求省直主管部门的意见,在综治、计生方面要征求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的意见。

(4)媒体公示。各省辖市、省直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对推荐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5)推荐上报。各省辖市、省直将推荐上报名单提交文明委全会或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以省辖市、省直文明办名义形成推荐报告,于10月10日前报送省文明办。省辖市和省直按省分配名额等额推荐上报。同时报送被推荐单位申报表、考评成绩汇总材料、媒体公示材料。

(6)发文表彰。10月底前,省文明办对各地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省文明委研究确定拟命名的2013年度省级文明单位名单,呈送省委、省政府发文进行表彰。

二、在届省级文明单位年度复查工作

1、复查对象

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的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省级文明单位(豫文[2009]167号、豫文[2010]138号、豫文[2011]225号和豫文[2012]131号)。被撤销和自行消失的单位除外。全国文明单位的复查测评工作由省文明办依据《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适时组织实施。

2、复查内容

复查工作按照省文明办制定《在届省级文明单位年度创建工作测评体系》(另发)规定的内容进行。

3、复查程序

(1)自查申报。在届省级文明单位对照《省级文明单位评选标准》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分别向各省辖市文明办、省直文明办提交复查申请。

(2)复查确认。各省辖市文明办、省直文明办要按照省文明办制定《在届省级文明单位年度创建工作测评体系》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复查工作集中在8月份进行。复查实行百分制,复查考核得分不满70分的按创建工作严重滑坡给予撤销处理,不满80分的按创建工作滑坡给予警告处理。

(3)上报备案。各省辖市文明办、省直文明办要把复查情况以书面材料形式报省文明办。各地拟撤销、警告省级文明单位的,请于8月30日前报省文明办备案,撤销的按照“撤一补一”原则增补推荐名额。有警告、撤销情况的要及时书面通知被警告、撤销单位。凡发现有符合撤销条件隐瞒不报的,省文明办直接给予处理,不再增加指标。

4、警告、撤销条件

(1)在届的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处理:①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②干部职工有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③在政风行风评议中综合考核成绩位居倒数2-3名的。④被综治部门实行“一票否决警示”或“重点管理”的。⑤单位发生有安全生产事故或刑事案件造成人员死亡的,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有不诚信经营事件发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⑦领导班子对创建工作不重视,创建目标任务落实不到位,创建档案资料不健全,创建活动很少开展,环境卫生面貌较差,工作、生产秩序较混乱,创建工作出现滑坡的。

(2)在届的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撤销处理:①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员工有被判处10年以上刑罚,或者有3人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②在政风行风评议中综合考核成绩位居最后一名的。③干部职工违犯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④被综治部门实行“一票否决”的。⑤单位发生有安全生产事故或刑事案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或者发生有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⑥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受到有关部门处理,或者有严重不诚信事件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⑦创建工作无人抓,创建活动不开展,创建档案资料残缺不全,创建任务不落实,环境卫生面貌脏、乱、差,创建工作严重滑坡的。

(3)被复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不在现工作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予以确认的,不追究现单位责任。

三、有关事项和要求

1、共同创建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与主创单位同楼或同院办公的单位。(2)与主创单位具有直属上下级关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机构。(3)单位干部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含50人)。共同创建单位要参与主创单位的考评,不得降格以求。各地在上报共同创建单位时,要同时上报其编制方案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填写共同创建一览表。

2、省直二级机构申报省级文明单位必须符合《关于省直二级机构创建省级文明单位的暂行规定》(豫文明办[2011]17号)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必须实行单独申报、集中考评、单独推荐上报。

3、推荐省级文明单位要注意行业和层次分布,对中央驻豫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单位要给予适当倾斜。

4、认真做好今年机构变动省级文明单位资格认定工作,对更名、自动消失、共同创建的省级文明单位认真核实上报,由省文明办按有关规定发文确认。

5、申报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学习制度,抓好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日常学习。严禁在宾馆、培训中心等举办以应试为目的脱产培训班,一经发现,一律取消今年省级文明单位参评资格。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2013年度省级文明单位的考评推荐工作,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的重要抓手,摆上工作日程,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真正把那些工作基础扎实、创建成绩突出、在当地具有示范作用的先进单位推荐上来。要广泛了解社情民意,注意听取各界意见,认真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细致的做好考评工作,严把质量关。要严格遵守考评纪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年度复查和评选推荐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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