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教育实践活动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我市近日制定出台了《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督查问责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督查问责范围主要包括全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其他组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督查问责对象指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
在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领导干部及其领导班子实施问责:在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专项治理工作中,对党员干部出入高档娱乐场所和私人会所等隐蔽场所吃喝玩乐的;对公款超标准接待宴请、铺张浪费的;对党员干部相互宴请或接受企业、利益关系人宴请的。在开展机关作风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自查自纠阶段工作后,经过明察暗访、督导检查,仍然发现存在“庸懒散冷横贪”的;办事拖沓、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以权谋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在开展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专项治理工作中,自查自纠阶段工作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自查报告及其有关材料的;未能按要求实现“三公”经费压缩目标的。在开展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利益专项治理工作中,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以及企业重组改制、生产经营等市场活动中谋取私利行为的。在开展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专项治理工作中,自查整改工作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自查报告及其有关材料的;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的;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任职、多占办公用房的;离退休人员未腾退办公用房的(含车库);领导干部调动工作,在原单位未腾退办公用房的(含车库)。在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中,自行清退工作结束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对象车辆的;领导干部提拔、交流、离职、退休后,违规占用原单位车辆的。在开展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中,对党员干部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工作调动、升学、乔迁、生日等名义,收受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礼金的;应当拒收而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事后未能及时如数上交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未能执行事前事后报告制度的;通知或授意他人通知非亲属人员参加婚丧喜庆宴请的;操办或参与婚丧喜庆事宜中使用公款、公车、公物的;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
凡有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对当事人予以效能告诫,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对发生两次(两起)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对单位发生三次(三起)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年内取消单位在全市的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对顶风违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当事人予以免职,对单位主要领导先停职,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