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网讯 日前,河南省邓州市检察院依法批捕了4名因组织传销而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嫌疑人,并追加逮捕一人。自2009年元旦以来,该院已经批捕了包括上述4名犯罪嫌疑人在内的8名因传销而涉嫌非法拘禁的犯罪嫌疑人,为及时解救被骗至传销窝点的被害人创造了条件,并有力地震慑了盘踞在我市的非法传销窝点。
近几年,非法传销在我国屡禁不止,其快速的敛财方式和巨大的经济利润使许多人沉迷其中,甚至不惜以身试法,走上犯罪道路。结合邓州市当前查处的几起非法传销案件来看,该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非法传销案件多在亲朋好友间进行。这一非法活动侵害对象往往为亲朋好友,且有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初期也是被骗而来的受害人,而后来又演变为积极参与者甚至主谋,对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造成很大的冲击力。2009年1月2日,山西省垣曲县居民何某就是被朋友骗至设在我市某家具广场的一传销窝点,迫使其加入传销组织。
第二、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非法传销令人深恶痛绝,还在于犯罪嫌疑人为迫使受害人加入传销组织,多采取搜走手机、断绝受害人与外界联系、强行紧闭、恐吓、殴打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其就范,有的甚至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且往往导致其与家人失去联系,其家人往往心急如焚,四处寻找自己的亲人,使群众对整个社会的治安状况产生不安,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如在犯罪嫌疑人黄某、代某、钟某涉嫌非法拘禁一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的限制行为就造成了受害人盛某跳楼逃跑、摔断脊椎、构成轻伤的严重后果。在犯罪嫌疑人曹某、王某等人非法拘禁一案中,几个犯罪嫌疑人将受害人何某的手机拿走,并强行禁闭,使何某与外界失去联系长达半月之久。后何某趁看管人员不注意才逃出房间并报警。
第三、查处非法经营案件比较难。尽管国家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传销案件按非法经营案件定罪量刑,但在实践中查处比较困难,因为对于现场查获的传销人员因数额较小,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其上线人员尽管从数额上看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却往往因遥控指挥不在现场,无法查到或找到其本人而追究其非法经营的刑事责任。如该院批捕的三起案件中,就没有一人是按非法经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均是按非法拘禁受害人追究的。
非法传销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应该引起地方党委、政府的关注,并采取措施予以遏制,防止其进一步蔓延。结合已往的案例,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指出非法传销的特征及严重危害。警示广大群众,如果有人没来由地夸大某某地方创业、挣钱如何如何容易,但并不说出具体干啥工作,这种情况下,就要多一个心眼,考虑一下是否是非法传销,以此提高群众对此类违法行为的警惕性,预防更多的人受骗参与其中,同时唤起对非法传销的痛恨和抵制情绪,形成人人喊打的局面。
二是加大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铲除非法传销的生存窝点。通过案件的办理,办案人员发现非法传销的窝点往往设在租赁屋内。因此应提醒房管部门加大对目前的房屋租赁市场的清理整顿,超过六个月的房屋租赁要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备案,六个月以下的房屋租赁要到当地居委会备案,房管部门和当地居委会根据备案情况定期进行排查,借此铲除非法传销的生存窝点。
三是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进行大规模排查,对有非法传销可疑的人员采取治安管理措施,并从中发现端倪,及时发现并端掉其窝点并解救受骗而来的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