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官司一朝解

2008-04-15 11:17:33 作者:范志钦 项林 文鹏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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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网讯  相邻约0.15米的两栋建筑物之间的一根排水管,成了两栋楼房的所有者打官司的“导火索”,而这场官司一打就打了7年之久。在这期间,原告女士要求被告女士拆除其楼房外1.3米内的建筑物,保证自己的排水、通风、采光等权利。女士则反诉女士拆除其非法开设的窗户并赔偿损失。近日,在两级法院法官们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见。

这场官司缘起于7年前,1999年7月,邓州市某单位将所属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承租方刘女士。女士随后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对现有房屋进行了翻建,建成现有的3层教学楼。女士购买了位于刘女士教学楼东侧的房屋,在2002年初对原有房屋进行了改造,并办理了准建证。女士的房屋改造后,其房屋西墙与教学楼东墙间距约0.15米。教学楼的一根排水管被紧紧地夹在了两墙之间,使女士不能对排水管进行检修。

2002年3月26日,女士到邓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以被告建房系规划所致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女士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裁定撤销原裁定,让邓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女士在一审中变更了自己的诉讼请求,要求女士拆除其后墙1.3米内的建筑物,保证自己排水、通风、采光等权利,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女士提起反诉,要求女士拆除其非法开设的6扇窗户并赔偿损失。

由于双方的诉求和主张事实相差太大,最终也未能达成调解意见。最后,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改造水路所需的费用,赔偿原告无法正常通风所造成的损失5000元,同时驳回了原告、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又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年6月21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原告女士对其教学楼的排水管道进行改造,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赔偿原告因无法正常通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

南阳市中院终审判决书送达后,原告仍不服,对该案件进行了申诉。南阳市中院院长王树茂了解此事后,指示办案人员要着力化解矛盾,妥善协调处理好此案。南阳市中院副院长宋黎晓来到邓州勘察现场,并与邓州市法院院长李亚钦一同对当事者双方耐心做思想工作。同时,邀请了南阳市及邓州市两级人大代表到现场全程监督案件调解过程。

原告、被告经历了长达7年的诉争,宿怨已久,彼此谁也不肯让步。在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4个多小时耐心说服,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经济损失(含排水管改造费用)。至此,这起经过两级法院审理7年之久的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在当事者附近居住的一些市民,听说这起打了多年官司的案子终于调解成功,纷纷表示,如果彼此多些理解,如果双方都各让一步,事情早就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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