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老翁携子带犬殴打村妇   黄狗效力主人买单

2007-07-27 11:04:56 作者:文鹏  闻黎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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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网讯  误以为别人背后说闲话,七旬老翁携子带犬殴打同村妇女。2007724,邓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处王林峰父子赔偿刘玉芝等各项损失共计1986.90元。

200695下午,刘玉芝在自家责任田边割红薯秧边与他人说话时,恰好王林峰路过,误认为刘玉芝在背后议论自己,便怒从心生与刘玉芝对骂起来。王林峰的儿子王永听到父亲和人吵架后,父子二人即合力上前撕打刘玉芝。此时,王林峰饲养的一只大黄狗也跑上来,王林峰口中便不停的喊道:“上,狗娃,咬死他”。凶猛的大黄狗听到主人的使唤后,便扑上猛咬刘玉芝双下肢后,父子二人才停手。随后,刘玉芝被送到林扒卫生院进行狂犬疫苗接种。当天晚上,刘玉芝找到村调解主任王永建,要求解决被狗咬伤一事,经调解,王林峰父子当场向刘玉芝夫妇道歉并赔偿打狂犬疫苗费300元。200697号,刘玉芝的伤口开始发炎,在该村卫生所治疗,期间出现肢体浮肿及呼吸道喘症,医生建议转到上级医院救治。97号,刘玉芝转到邓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先后共花去医药费1215.90元,后到南阳新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法医鉴定,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因王林峰父子拒不赔偿,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2232.9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二被告在撕打过程中,二被告使唤自家饲养的一只大黄狗咬伤原告,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但二被告又举不出狗咬伤原告的过错证据,其侵权行为成立。被告辩称,原告在狗咬伤后二十四小时内没有接种狂犬疫苗,与事实不符,过错在原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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