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网讯 邓州市检察院在依法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把执法监督作为重中之重。目前,共追诉漏犯18人、漏罪15起,改变公安机关错误定性9案。
该院通过“五字诀”做法,严把案件监督关。
一是强调“介”,即提前介入。
提前介入是一项经常运用的刑检工作方法,如何深化这项工作,则是在实践中确保这项工作成败的关键。该院结合以往的工作经验,深化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1、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及时发出提前介入通知书,会同技术部门介入案件的现场勘验,提前了解案情,及时提出侦查建议;
2、是参加公安机关的案情讨论,注意证据的搜索的全面性、客观性;
3、是填写提前介入登记卡和跟踪监督案件登记卡,及时监督案件进度及侦查建议落实情况。
二是强调“审”,即全面审查案情和证据。
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全面审查,及时发现问题,防止漏罪漏犯和错误定性现象发生,在工作中,把监督重点放在以下五个方面:
1、多人共同犯罪及团伙犯罪案件。这类案件比较复杂,由于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分工的不同,其供述往往不一,容易引起罪与非罪的争议。
2、部分同案犯已经处理的案件。由于案犯未同时到案,原处理决定往往对部分人或事实无法确认,因此,详细审查原卷宗及现有证据,往往能发现问题,去伪存真,避免漏诉漏犯。
3、涉赃、涉禁物品。这类案件,由于对象特殊,每个涉案环节都可能有犯罪发生,认真审查涉赃、涉禁物品的去向,有利于全案的正确处理。
4、对于事实证据清楚的,还要严把定性关,发现定性不准确的要给予纠正。
5证据突然发生变化案件。这类案件中往往存在着包庇、伪证、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发生。
三是强调“问”。
要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走出突破口供是侦查人员的事,审查起诉只是复核证据的误区,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全面细致的讯问,不仅涉及现有案情,还要讯问是否做过其他犯罪,是否知道他人犯罪。
四是强调“查”。
该院在审查案件事实证据时,做到全面、细致、客观,跳出公安机关认定的“框框”,客观地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判断,不惟情,不惟上,只惟法。发现事实证据不足的,坚决退回补充侦查,发现定性有误的,坚决予以纠正。
五是强调“催”。
即及时发出催查案件通知书, 及时督促侦查机关抓住时机补查破案,防止因贻误战机而导致无法补证。
1、对于补充侦查案件及时催查;
2、是对于追诉案件及时督促限期结案;
3、催查无效时,及时联合批捕部门发出《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必要时提请人大、政法委责令立案,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