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市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以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刑罚执行监督为切入点,面对本地社区矫正人员年均800余人、分布在28个乡镇(街、区)的实际,积极建立和推行“四个二”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两个平台 夯实基础
“今年初,我们通过信息化平台数据的交叉比对,发现李某等4人在刑事判决(刑事裁定)书生效后,未按照规定在期限内到市司法局报到,并且超过一个月;另有贾某等4人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但刑期未满,市司法局未按规定提出收监执行建议。我们在第一时间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建议市司法局向原判人民法院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现均已被采纳。”近日,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为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监督,市检察院积极与市大数据中心协调对接,与联通公司商洽技术协作,完成了与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专网的连接,实现了数据互联互通。同时,为更有效整合大数据资源,与司法局积极沟通协调,获得了社区矫正监管平台的使用权限。借助这两个信息化平台,强化了社区矫正信息和数据筛查比对,核实服刑人员信息,促进了问题早发现、监督再深化。
两项机制 重点发力
去年以来,湍河街道辖内的吴某玉、构林镇辖内的刘某勤等6名被裁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罪犯收监执行;特别是罪犯张某于2014年4月28日已被法院裁定收监执行,但仍脱逃长达5年时间,最终于2019年5月15日将其成功抓获,这都得益于检察院实行的“应收监执行罪犯抓逃机制”。
为强化政法各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衔接配合,防止工作脱节断档,该院牵头与市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会签,推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实施办法。同时,针对社区矫正中部分罪犯依法应收监但执行起来困难重重的问题,积极协调政法各机关强化工作合力,逐步形成了“应收监执行罪犯抓逃机制”:由检察机关督促司法所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送达当地派出所;由检察机关督促派出所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对罪犯进行网上追逃;在发现该罪犯后,由检察机关协调并监督市司法局、当地派出所前去解押的抓逃模式,不仅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也彰显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责任担当。
两种手段 严密过滤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阶段,该院经与市司法局会商,由其每月向该院报备各乡镇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计划,并将临近乡镇的社区矫正人员集体学习、报到时间安排在同一日。同时,通过数据互联互通、社区矫正监管平台努力实现监督无死角,特别是对手机越界、离线的社区矫正人员先电话沟通,如其不能合理解释,则通过移动公司对其手机定位,确定所处方位,进而判定是否脱漏管,最终综合研判出疑似脱漏管人员。
通过排查,发现高集司法所辖内贺某、张某越未按规定报告居家情况,李某建聚众赌博;陶营司法所辖内吕某敏人机分离;孟楼司法所辖内周某阳未办理请假手续到湖北襄阳市探亲,后因疫情一直滞留襄阳市。经严格监督,市司法局对贺某等4人作出警告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周某阳提请公安机关作出治安拘留七日、罚款300元的处罚。
两大系统 精准查纠
“对于社区矫正监督中确定的疑似脱漏管人员,我们先将该相关信息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并创建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过公安机关的超级搜索等平台搜索出疑似脱漏管人员的活动轨迹,依靠扎实的证据,监督司法局依法处理。通过两大系统,核查出刘集司法所辖内社区矫正人员李某和都司司法所辖内社区矫正人员王某乐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监督司法局依法提请法院对其作出收监执行裁定;核查出张楼司法所辖内社区矫正人员刘某超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乘坐火车前往河北省,监督司法局给予其警告处分。
“‘四个二’工作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延伸监督触角,完善监督网络,实现与社区矫正机构专网互通,构建远程监督体系,更好实现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人员交付、监管、解除全过程的监督职能和监督地位,有效防范脱管漏管、违规越权等现象发生,提升了社区矫正检察的质量和效果,维护了宪法和法律的威严。”该院相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