湍河司法所:让阳光洒满社矫人员心田

2022-06-28 11:46:57 作者:王崇顺 湍河司法所 丁长笋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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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网讯 “长期以来,湍河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始终坚持‘重塑人生’的理念,争取政府、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用心理辅导、法治讲座、教育帮扶等方法开展工作,通过对矫正对象重塑健康心理,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在日常小事中修复社会关系,有效地提升了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湍河司法所相关负责人介绍。

未成年人犯罪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社区矫正法》第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湍河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学业未成,早早辍学步入社会,其父母早年离婚,父亲在日常生活中缺乏对他关爱,使王某混迹于社会。在一次朋友生日聚会中和他人发生冲突,双方群殴,最后王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刚入矫时,对社区矫正不在乎,甚至还有较大的抵触情绪,矫正工作人员在针对其犯罪心理特点进行了讨论分析。

“在确定原因之后,我们制定了详细的矫正方案,对其进行心理辅导,通过心理辅导教育帮扶,帮助其与家人恢复好家庭关系,在多次家访、多次谈心、多次案例教育后王某态度有了很大的转变,也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湍河司法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今年4月我市开展的全员核酸检测演练工作中,王某主动要求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心理辅导对社区矫正人员顺利回归起重要作用,不仅使其顺利接受社区矫正,更重要的是解矫后能回馈社会,在生活中做一个传播正能量的人。

《社区矫正法》第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这就要求我们工作人员根据矫正对象不同情况制定精准的矫正方案,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让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真切感受到社区矫正力量的力度和温度。”湍河司法所相关负责人说。

“感谢司法所的同志两年来的教育帮扶,定期到我家走访,帮助我家联系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使我们家走出最困难的境地,以后我一定遵纪守法,不辜负大家对我们的帮助。”今年3月16日,刚刚解除社区矫正的赵某,对社区干部激动地说。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赵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赵某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两个孩子,生活也很紧张。其大儿子今年25岁未婚,在市区某建筑工地务工,早出晚归。2021年国庆节后的一个晚上,其儿子在回家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虽然没有大碍,但在两三年内不能务工,这就意味着家庭又少了一份收入。赵某情绪有点波动,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家访时了解到此情况后,在稳定赵某思想后提出法律援助,在援助律师的工作下,此案得到了有效地解决,并在社会保障部门争取了救助资金,此后赵某思想稳定了,一家人的生活走上了正轨。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会力量的配合,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在规范化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的同时,坚持严格教育管理与人性化管理相结合,积极开展教育和帮扶,达到以法管人,以情育人的社区矫正效果,确保他们思想得到净化,生活上得到帮扶,顺利回归社会。”湍河司法所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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