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范围
二、征收面积
三、征收政策
被征收人房屋权属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对原居民未依法登记、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居民小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市有关部门按政策进行认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征收人房屋予以认定:①有建房许可证,但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②没有产权证和建房许可证的,经有关部门按政策认定为合法的房屋。
1、公建房屋(国有资产除外)
①房屋部分:按邓政[2013]49号文件规定标准:砖混820元/m2,砖木660元/m2,土木590元/m2。
⑵房管中心代管公房:不予补偿,不予安置。
⑷产权有争议的公房:按标准算清补偿费后,争议部分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由政府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依法裁决。
2、个人房屋
⑴货币补偿
经被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河南华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⑵产权调换
①个人独家院的调换办法
三层以上(含三层)房屋:三层以上(含三层)房屋不进行产权调换,根据建筑面积按成本价补偿,不再享受搬迁奖励。
二层以下(含二层)的房屋:按被征收人实际可用于建筑的土地面积作为调换基数(公共道路、走廊等公共用地不计入建筑用地),1m 土地面积调换2m安置房屋面积。其中:被认定为商业的占地面积,按1: 1就近在本街道区域内调换商业面积。
③已倒塌的房屋(或空地) :属住宅的,按照个人独家院的调换办法;属临街商住的,按照临街商住房的调换办法。
④有合法手续的单元房、单位集资楼(家属楼),按建筑面积1:1 调
享受相关补助奖励政策。
由开发商或住户按程序补交齐所有款项后,按房屋面积1:1调换产权,调换位置在新区,不再享受搬迁奖励;开发商和住户均不愿缴纳款项的,按违法建筑进行处理,不予补偿,不予调换。
⑦储藏室、地下室等构筑物的补偿办法建筑高度超过2. 2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按建筑成本价补偿。建筑高度在2.2米以下的永久性建筑,按附属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在选房时,应选择和调换面积相接近的户型,因户型限制而造成的差额部分,按市场价进行结算。
1、临时安置费:一是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不含提供过渡周转房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计算,按实际过渡期限据实支付。每户每月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支付。过渡期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计算。二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 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支付。
3、搬迁补助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 8元。
5、承租户(商户)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商业用房的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 80---150元。
公告规定之日起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各类结构房屋奖励标准如下:
公告规定之日起第61日至9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各类结构房屋奖励标准如下:
公告规定之日起第9旦至1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各类结构房屋奖励标准如下:
公告规定之日起121日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不再享受房屋奖励。
8、选房次序奖励:依据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先后顺序,挑选栋号、楼层、面积及户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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