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查处清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通告

2017-02-20 10:08:42 作者:佚名 来源:
分享到:

    为及时查处清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文明出行,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二、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主动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交管12123APP等途径,查询、处理交通违法信息。
    三、在道路上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接受处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
    (二)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之日起15日内接受处理。
    (三)对已经作出罚款决定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四、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以及其他交通违法当事人逾期未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多次逾期未处理的,采取路面巡查、缉查布控、传唤调查、公告告知等方式,重点查处。
    (二)对依法采取扣留措施的机动车,发现有未处理违法行为的,在扣留期间,要求当事人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三)对逾期未处理的违法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在法定范围内从重处罚。
    (四)对多次逾期未处理的违法车辆,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告曝光,并抄告所在单位。
    五、对已经作出罚款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在调查处理违法行为过程中已扣留车辆的,可以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三)对拒不执行罚款缴纳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等领域实施联合信用惩戒。拒不执行法院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本通告下发前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在本通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按照本通告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河南省公安厅
2017年1月10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