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招商引资实施办法(摘录)

2020-04-09 15:47:09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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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完善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决策机制,从产业政策、两型要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投资强度、财政贡献、综合效益、建设周期等方面,建立科学的招商引资项目评审体系,对拟在我市落地的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项目准入评审制度。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流程:

(一)由项目引进单位对申请评审项目进行初步甄别、研判,并出具初审报告。

(二)项目引进单位向评审办公室提交招商引资项目的相关书面资料。包括《邓州市招商引资项目评审申请表》初审报告、投资方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引资单位认为可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评审办公室收齐项目评审资料后,在会议召开前3天即发至评审组成员,供其调查、研究、论证和填写项目评审意见表等会前筹备工作使用。

(四)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集),由组长、副组长确定召开会议时间,市评审办公室负责召集。评审会议召开时,参会的各成员单位根据提交的相关资料,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在《邓州市招商引资项目评审意见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组组成:

(一)市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市评审工作组)与招商引资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由市委常委任评审组组长,分管招商的领导担任评审组副组长,市政府办、产业集聚区、统筹城乡发展实验区、商务中心区、招商局、发改委、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科工信局、环保局、住建局、财政局、商务局、税务局、人社局、法制办等市直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由市项目评审办公室负责项目评审会务筹备及日常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精选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专业人员,参与项目评审工作,及时提供各自领域专业性评审意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引入高校专家评审、专业公司评审,提高项目评审水平。

第二十条  评审监督管理。

项目引进单位要全面准确掌握和提供项目的基本情况,配合投资方做好各项指标分析,不得弄虚作假。市评审组成员单位要客观公正准确认真地评估提交的项目,不得敷衍了事。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九章  项目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确定需要退出的项目,指市政府及部门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的引资项目。坚持“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引进单位在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牵头开展项目退出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以专业标准按法定程序办理,层层把关引进项目,并贯穿招商项目事前评审、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及投产运营等全过程跟踪,相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九条  项目引进单位与投资方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须明确退出办法的相关条款。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项目可认定为退出项目:

(一)项目投资方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后,未按合同(协议)约定在邓州市注册独立法人公司的。

(二)项目投资方在投资有效期内未履行投资协议,私自放弃投资项目建设的。

(三)项目投资方在项目申报审批程序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投资项目资格,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四)因项目投资方自身原因,超过合同约定开工期限3个月以上仍未实质性开工的。

(五)未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投资规模或产生实物量的,由经市招商办向投资方书面发出下达整改通知拒不整改的,或下达整改指令两次仍达不到要求的。

(六)项目投产达产后,若连续三年内经营生产状况未达到协议约定,或在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

(七)项目建成投产后,因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评审批意见要求建设,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单位能耗超标或污染物排放超标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

(八)项目业主依法获得项目用地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规划设计、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及容积率等指标,擅自转让(包括间接转让)、抵押项目用地使用权的。

第三十一条  非项目投资方主观原因,受外界不可抗拒因素(如宏观政策改变、自然灾害等)影响,造成项目建设或投产运营滞后的,在调查时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按具体情况提请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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