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认定为正当防卫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10-13 15:56:28 作者:郑 雪 通讯员 梁常建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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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网讯 (记者 郑 雪 通讯员 梁常建)“卷宗现有证据均能证明单某奇持铁锹将张某山面部砍伤后,在张某山夺取铁锹时,有用拳头击打单某奇的伤害行为,本案带有明显的防卫色彩。”近日,在市检察院检委会上,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程道彦正在介绍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今8月份,市检察院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张某山涉嫌故意伤害案。在对卷宗进行审查和对双方进行询问后,承办人程道彦发现二人在此之前在构林镇酒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厮打。若要认定张某山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则需准确界定单某奇的伤情系在之前的厮打中造成,还是在争夺铁锹时造成。

为进一步还原案件真相,程道彦等人到现场进行走访,并对相关目击人员进行详细询问。通过仔细分析认为,张某山未超出必要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随后,市检察院逐级向南阳市、省检察院作出汇报,两级检察院对该案认定正当防卫没有异议。日前,邓州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后,依法认定张某山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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