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创业政策
政策享受群体为: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简称“两类人员”)。
(一)培训
1、生活费补贴。“两类人员”参加定点培训机构集中培训(包括实习)的,可向户籍地或常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培训期间每人每天30元,随培训补贴一并申请发放。
2、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两类人员”到县市外省内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可向户籍地或常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交通费和住宿费发票据实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
3、岗前培训补贴。企业新招用“两类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岗前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职业培训补贴相应标准的80%执行。
4、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两类人员”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3个月以上或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职业介绍补贴)。
5、创业培训补贴。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两类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就业创业
1、对在邓州市外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年收入在1万元-1.5万元的,奖补1000元;年收入在1.5万元以上的,奖补1500元。
2、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可对跨省就业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市级和县级衔接资金可根据需要对跨市。县就业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
3、农村公益岗位。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加大各类岗位统筹使用力度,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力、半劳力,动态调整安置对象条件;扩充村级事务协管员岗位职责,新增厕所革命、生活垃圾污水处理、高标准农田质量监督等职责。行政村与安置人员签订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期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4、创业开业补贴。首次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两类人员”,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开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
5、创业服务补贴。乡镇、村创办的实体吸纳“两类人员”就业达到30%(含)以上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实体发生的物业管理、卫生、房租、水电等实际费用的50%,年补贴最高限额10000元,补贴期限最长3年。
6、实施“凤归中原”工程。对脱贫人口自主创业的,落实有关政策。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小微企业分别最高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银行按规定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予以贴息支持。
二、养老保险政策
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期间,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等返贫致贫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众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