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统筹
1、保障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2、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统筹限额300元。门诊合规费用报销50%,可在参保的家庭成员内调剂使用。日支付限额20元,村级不超60元;乡级不超100元。
3、经规范诊断为高血压、糖尿病达不到门诊重慢标准需药物治疗的,先用门诊统筹。限额用完后,高血压增加150元,糖尿病增加170元,同时患两病的增加200元。门诊合规费用报销50%,一次处方量原则一至两周,特殊情况不超过30日且用量不超过药物说明书剂量。
二、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1、保障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患疾病符合规定病种范围,可享受居民门诊慢性病保障待遇。
2、保障范围:纳入门诊慢性病报销的20个病种及限额
序号 | 病种 | 说明 | 限额标准 | 有效期 |
1 | 恶性肿瘤 | 放射治疗、化学药物治疗 | 600元/月 | 三年 |
门诊康复治疗 | 260元/月 | |||
2 | 异体器官移植 | 手术后第一天至第365天 | 4800元/月 | 三年 |
手术后第366天至730天 | 4000元/月 | 三年 | ||
手术后第731天至731天以上 | 3200元/月 | 三年 | ||
3 | 肺结核 | 150元/月 | 八个月 | |
4 | 精神病 | 150元/月 | 三年 | |
5 | 肝硬化(肝硬化失代偿期) | 200元/月 | 三年 | |
6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200元/月 | 三年 | |
7 | 类风湿性关节炎 | 150元/月 | 三年 | |
8 | 2型糖尿病伴多并发症 | 200元/月 | 三年 | |
9 | 帕金森氏病或帕金森氏综合症(合并有脑血管病) | 200元/月 | 三年 | |
10 | 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 | 150元/月 | 三年 | |
11 | 冠心病(非隐匿型) | 200元/月 | 三年 | |
12 | 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 | 200元/月 | 三年 | |
13 | 强直性脊柱炎 | 150元/月 | 三年 | |
14 |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150元/月 | 三年 | |
15 | 肺心病 | 150元/月 | 三年 | |
16 | 癫痫 | 150元/月 | 三年 | |
17 | 丙型肝炎 | 聚乙二醇化ɑ-2a干扰素治疗 | 2000元/月 | 一年 |
短效干扰素第一个月 | 1000元/月 | 一年 | ||
短效干扰素第二个月及以后 | 600元/月 | 一年 | ||
18 | 肾病综合征 | 200元/月 | 三年 | |
19 | 艾滋病抗机会感染 | 200元/月 | 三年 | |
20 | 终末期肾病 | 7000元/月 | 一年 |
3、报销标准:门诊慢性病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不设起付标准,对门诊慢性病患者(含脱贫户、监测对象)按照合理费用65%的比例报销。终末期肾病,按照85%比例报销。
三、门诊重特大疾病
1、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所患疾病及主要治疗方法符合规定病种范围,可享受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
2、保障范围:我市将终末期肾病等58个病种门诊重特大疾病。分别是:血友病、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Ⅰ型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耐多药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苯丙酮尿症、非小细胞肺癌、胃肠间质瘤、HER2阳性乳腺癌、晚期胃癌、Ⅲ/Ⅳ期鼻咽癌、外周T细胞淋巴瘤、晚期肾癌、胰腺神经内分泌瘤、肾血管平滑肌脂肪瘤、多发性骨髓瘤、前列腺癌、多发性硬化、黄斑变性、肌萎缩侧索硬化、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特发性肺纤维化、肝癌、甲状腺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直肠癌、结肠癌、黑色素瘤,套细胞淋巴瘤、小淋巴细胞瘤、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肢端肥大、胃胰腺内分泌肿瘤、脉络膜心血管病、老年性黄斑变性、视网膜静脉阻塞的黄斑水肿、尼曼匹克病、肺动脉高压、肾性贫血、慢性心力衰竭、慢性丙肝、霍奇金淋巴瘤、骨髓纤维化、卵巢癌、输卵管癌、腹膜癌、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斑块状银霄病、过敏性哮喘、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地中海贫血、室管膜下巨细胞星型细胞瘤、非功能性胃肠道或肺源性神经内分泌肿瘤、肺结核、输血依赖性疾病所致的铁过载。
3、报销标准: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实行单病种结算,限额管理。在限额标准内门诊费用按80%比例报销。
现有门诊特药161种,实行限额管理,限额标准内费用按80%比例报销。
四、县域内普通住院
1、普通疾病,在就诊医院直接报销。
2、县域外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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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费用分段含下限不含上线,不按规定办理转诊降低20%报销,年度支付限额15万元。
3、意外伤害
城乡居民意外伤害病人,由所在医院先调查,能确定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直接报销;有疑问的送医共体牵头单位,由派驻保险公司人员调查,医院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审核材料齐全后,填写意外伤害个人承诺书,如无异议,即时办理结算,有异议则转交到外诊核算办公室,写意外伤害审核外调表,由人寿保险公司统一进行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如无第三方负责的档案进行输机,有第三方负责的档案退回。
4、零星报销
经办业务下沉各乡镇卫生院,按属地管理,下沉各医共体及所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
5、生育报销
生育医疗待遇为定额标准,自然分娩1600元,剖宫产2000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五、重特大疾病住院报销
1、保障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所患疾病及治疗方法和治疗费用符合规定病种范围及临床治疗路径,可享受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
2、保障范围:我市将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等33个住院重特大疾病分别是: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完全性心内膜垫缺损、部分型心内膜垫缺损、主动脉狭窄、法乐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合并室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合并右室流出道狭窄、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室缺动脉导管未闭并肺动脉狭窄、房室间隔缺损并动脉导管未闭、唇裂、腭裂、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双侧重多度感音性耳聋、尿道下裂、先天性幽门肥厚性狭窄、发育性髋脱位、脊髓脊膜膨出。
3、报销标准:住院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唇裂、腭裂按病种定额支付;重性精神病按床日限额支付(不超过120天)。其他病种在限额范围内不设起付线,全部纳入报销范围(超出限额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80%、市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70%、省级医疗机构65%。除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白血病不受重特大疾病保障政策享受次数限制外,其他重特大疾病住院每个年度内限制为一次。
六、大病医疗保险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具有我市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同一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1000元的患者。
报销政策: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1000元,起付线以上按比例分段报销:11000-100000(含10万元)报销比例为60%,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70%,封顶线为400000元。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报销政策:起付线为5500元,起付线以上按比例分段报销:5500元-10万元(含)报销比例为65%,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设封顶线。
七、邓州市医疗救助政策
(一)救助对象
1.直接救助对象
(1)特困人员;
(2)低保对象;
(3)返贫致贫人口。
2.依申请救助对象
(1)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2)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3)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二)救助方式及标准
1.资助参保
对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按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规定执行。
2.住院救助、门诊救助
(1)住院救助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按2500元/年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按6000元/年确定。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90%的救助,给予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7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5%的救助。
(2)门诊救助
门诊救助病种包括以下9类: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上9类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5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30%的救助。
3.救助限额
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4.倾斜救助
对市域内和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年度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2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